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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金融业联合会章程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0-06-24|浏览次数:11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注册名称为: 济南市历城区金融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Licheng Financ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LCFA。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历城区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挂牌及后备上市挂牌企业及其他金融类相关企业或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按照市场化改革和政会分开的要求,进行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主发展的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协调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发挥在历城区金融业发展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挖掘济南市历城区金融业潜力和社会资源,带动行业整体发展。
第四条 本联合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联合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济南市历城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本联合会登记机关是历城区民政局。本联合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历城金融大厦1009-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贯彻国家金融相关政策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二)调查研究。收集、分析金融行业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询服务;研究探讨金融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行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业务培训。充分发挥联合会的综合优势,制定综合金融人才培训计划,定向为机构会员单位的员工开展综合业务技能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四)信用建设。建立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金融机构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交流合作。加强与多业态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多层次、多主题、多形式的业务交流,集聚整合资源,拓展业务领域,助推地方实体经济发展。
(六)会议服务。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金融业相关的论坛、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七)信息宣传。发挥联合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金融知识,倡导金融普惠、创新的理念,营造健康文明的金融安全环境。
(八)承担政府部门交办和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联合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联合会章程,认同本联合会的核心价值观,支持联合会的发展;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三)在金融或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联合会秘书处审核,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报联合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理事会授权联合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从事不法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监管部门认为整改不力的;被吊销经营资质或注销的;经营不善,引发群体事件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联合会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延期换届申请。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集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联合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设监事一名。监事负责监督本联合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应向全体会员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制。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选举监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始得当选。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与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联合会负责人无近亲属关系;
(五)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核查本联合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列席本联合会理事会会议;
(三)根据联合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联合会秘密。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于各类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理事会等各相关机构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报监事,以有利于监事事先行使监督职责。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大会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联合会秘书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条 联合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联合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费用和福利待遇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条 本联合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联合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一条 本联合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五十二条 本联合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联合会经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24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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